(2017)赣098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谭伙根、李剑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伙根,李剑锋,杨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谭x,男,汉族,1959年4月14日出生,江西高安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李x,男,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江西高安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杨x,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出生,江西高安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谭x与被执行人李x、杨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