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金良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良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361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金良,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2016年6月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孟亮,四川致高守民(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金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邛崃市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湛与审判员童吉、人民陪审员李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怡、被告人孙金良及其辩护人孟亮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底至3月初,被告人孙金良在备齐生产假酒的材料后,组织多人在邛崃市牟礼镇三河村12组一民宅内灌装假冒的泸州老窖二曲酒、丰谷酒、贵宾郎酒、歪嘴竹荪酒和红星二锅头酒。2016年3月10日,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上述制假民宅,现场查获假冒的红星二锅头(52度500ml/瓶)51件、小包装红星二锅头(56度100ml/瓶)15件、歪嘴竹荪酒(52度100ml/瓶)221件、丰谷三星(52度488ml/瓶)40件、丰谷五星(52度488ml/瓶)75件、丰谷中华十年(52度500ml/瓶)90件、贵宾郎酒(45度100ml/瓶)1件、泸州老窖二曲(52度500ml/瓶)245件,另外,执法大队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物。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成品酒价值合计260784元。2016年3月30日,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本案移送邛崃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孙金良自动前往邛崃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成品酒和包装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统一保管。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金良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被告人孙金良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真假鉴定证明及商标注册证明材料、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及商标注册证明材料、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书及商标注册证明材料、宜宾五粮液集团生态酿酒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及商标注册证明材料、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及商标注册证明材料、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邛价认鉴[2017]15号关于对一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孙金良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孙金良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宋某1、宋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金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60784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金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金良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孙金良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孙金良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悔罪表现情况,本院对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称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成品酒红星二锅头(52度500ml/瓶)51件、小包装红星二锅头(56度100ml/瓶)15件、歪嘴竹荪酒(52度100ml/瓶)221件、丰谷三星(52度488ml/瓶)40件、丰谷五星(52度488ml/瓶)75件、丰谷中华十年(52度500ml/瓶)90件、贵宾郎酒(45度100ml/瓶)1件、泸州老窖二曲(52度500ml/瓶)245件,以及丰谷中华十年包装(含颈标、瓶贴、酒盒)6000套、丰谷中华曲包装(含颈标、瓶贴、酒盒)5500套、丰谷三星包装材料(含颈标、瓶贴、酒盒)5000套、泸州老窖二曲酒包装20000个、泸州老窖二曲酒防伪标6000个、泸州老窖二曲酒瓶贴8000个、泸州老窖二曲酒合格证5000个、泸州老窖特曲包装100个,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金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成品酒红星二锅头(52度500ml/瓶)51件、小包装红星二锅头(56度100ml/瓶)15件、歪嘴竹荪酒(52度100ml/瓶)221件、丰谷三星(52度488ml/瓶)40件、丰谷五星(52度488ml/瓶)75件、丰谷中华十年(52度500ml/瓶)90件、贵宾郎酒(45度100ml/瓶)1件、泸州老窖二曲(52度500ml/瓶)245件,以及丰谷中华十年包装(含颈标、瓶贴、酒盒)6000套、丰谷头曲包装(含颈标、瓶贴、酒盒)5500套、丰谷三星包装材料(含颈标、瓶贴、酒盒)5000套、泸州老窖二曲酒包装20000个、泸州老窖二曲酒防伪标6000个、泸州老窖二曲酒瓶贴8000个、泸州老窖二曲酒合格证5000个、泸州老窖特曲包装100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湛审 判 员 童 吉人民陪审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小丽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