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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有生与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生,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张有生,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被执行人:何伟,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路。本院在执行张有生与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有生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2656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靳 辉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