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22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严德福与马华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德福,马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701号原告:严德福,男,1961年3月6日出生,回族。被告:马华忠,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回族。原告严德福与被告马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严德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德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德福撤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严德福负担。审 判 长 王 文 辉审 判 员 任 培 莲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燕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