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严德福与马华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德福,马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701号原告:严德福,男,1961年3月6日出生,回族。被告:马华忠,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回族。原告严德福与被告马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严德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德福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德福撤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严德福负担。审 判 长 王 文 辉审 判 员 任 培 莲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燕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