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汪文新、汪崇凯等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文新,汪崇凯,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张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67号原告:汪文新,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原告:汪崇凯,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功,襄阳市襄州区伙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99号。负责人:周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培培,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天武,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男,48岁,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原告汪文新、汪崇凯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襄阳支公司)、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汪文新、汪崇凯以还有重要证据收集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文新、汪崇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汪文新、汪崇凯负担。审判员  涂清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