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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某,女,196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杜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