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与崔秋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崔秋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178号原告: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石道乡张沟村,工商注册号:410185000015701,组织机构代码:57762238-1。法定代表人陈红涛,该公司总经理,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辉,该公司员工,男,汉族,1985年4月24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崔秋波,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秋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崔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