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X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XXX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007号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墨玉南路888号907室.法定代表人:ZHANGXUAN,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X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5元(原告已预交),应当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诉讼费43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