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鞍山市铁西区华富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鞍山市铁西区华富办公用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初5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智,男。被告:鞍山市铁西区华富办公用品店。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经营者:高轶群。实际经营者:王绍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市铁西区华富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宇明审 判 员 郭 盈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