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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旎、赵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旎,赵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329号申请人:王旎,女,生于1982年10月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恩施市,被执行人:赵爽,男,生于1982年6月1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恩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旎与被执行人赵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爽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