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旎、赵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旎,赵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329号申请人:王旎,女,生于1982年10月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恩施市,被执行人:赵爽,男,生于1982年6月1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恩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旎与被执行人赵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爽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伍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