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姜宏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宏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刑初11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宏伟,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宏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姜宏伟酒后驾驶×××号吉利帝豪牌轿车,在景星镇派出所门前的公路上,被龙江县公安局杏山派出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在姜宏伟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5mg/100ml。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姜宏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判处姜宏伟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检测仪记录单、现场方位���意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被告人姜宏伟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龙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宏伟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姜宏伟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宏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洪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凤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