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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3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金宝与青岛西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宝,青岛西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876号原告刘金宝,男,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青岛西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红滩街道中华埠社区宏顺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宝与被告青岛西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金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秦忠基审判员  顾 伟审判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