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申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杨玉碧、敬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玉碧,敬茜,鑫碧森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申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玉碧,女,汉族,1962年4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王珉,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剑扬,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敬茜,女,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葛缨,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鑫碧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玉碧。再审申请人杨玉碧因与被申请人敬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玉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立审判员 钟宏审判员 陈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