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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5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道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道君,李侠,屈宏河,张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5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9841241-7。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李道君,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侠,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屈宏河,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被执行人张爱花,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本院在执行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道君、李侠、屈宏河、张爱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531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道君、李侠、屈宏河、张爱花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宏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雨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