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现的、王学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现的,王学杰,王鹏科,武社奎,武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251号申请人王现的,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申请人:王学杰,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邢台经济开发区。申请人:王鹏科,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现的,系申请人王学杰、王鹏科亲属,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参与调解、和解,承认与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被执行人武社奎,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武世杰,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现的、王学杰、王鹏科与被执行人武社奎、武世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0591执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西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