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福然与申雪峰、王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然,申雪峰,王红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203号原告:郭福然,男,汉族,1979年2月18日出生,住邯郸冀南新区城南办事处西黄鼠村三组。被告:申雪峰,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王红飞,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原告郭福然与被告申雪峰、王红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郭福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福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索子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