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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福然与申雪峰、王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然,申雪峰,王红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203号原告:郭福然,男,汉族,1979年2月18日出生,住邯郸冀南新区城南办事处西黄鼠村三组。被告:申雪峰,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王红飞,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原告郭福然与被告申雪峰、王红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郭福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福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索子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