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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高新区征地服务中心与江国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高新区征地服务中心,江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7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高新区征地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城路71号留学生创业园D3-2。法定代表人:刘万勃,主任。被执行人:江国香(户);江国香,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查重庆高新区征地服务中心申请执行江国香(户)土地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高新区征地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高新区征地服务中心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高新区征地服务中心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刘静秋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