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丁玉洪与王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洪,王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39号原告:丁玉洪,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被告:王洪涛,男,1979年6月8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丁玉洪与被告王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丁玉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玉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丁玉洪负担。审 判 长 刘秀山人民陪审员 徐永刚人民陪审员 于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