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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丁玉洪与王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洪,王洪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39号原告:丁玉洪,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被告:王洪涛,男,1979年6月8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丁玉洪与被告王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丁玉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玉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丁玉洪负担。审 判 长  刘秀山人民陪审员  徐永刚人民陪审员  于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