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健、矫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健,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财保125号申请人:李健,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矫涛,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李健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矫涛在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00000元(矫涛申请执行李健的执行款),并已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矫涛在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00000元(矫涛申请执行李健的执行款)。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宋海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321财保183号之一申请人:李维根,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永平街方家拐南3巷6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7105100373。被申请人:杨伟伟,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乳泉路县医院宿舍15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8302020174。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皖0321财保183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杨伟伟驾驶的“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1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伟伟驾驶的“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王胤胤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