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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90常州常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常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常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百丈工业园创业东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1194-1。法定代表人胡远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寇德建,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女埠工业园A区,组织机构代码66830487-2。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常州常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常州常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及违约金11707.5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13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金融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余额较少;经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浙G×××××号丰田牌汽车一辆及牌号为浙G×××××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本院业已查封,现两车下落不明;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浙江省兰溪市女埠街道上新屋村(权证号为兰国用(2013)第006-2197号)的土地及位于浙江省兰溪市女埠街道上新屋村1幢(权证号码为0800032**)、浙江省兰溪市女埠街道上新屋村1幢(权证号码为0800032**)房屋,本院业已查封,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面向社会悬赏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需要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1民初513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宋 吉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舒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