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周萍萍、周莹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萍萍,周莹莹,郑彩英,李启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508号申请人周萍萍,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申请人周莹莹,女,199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郑彩英,女,汉族,1981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李启柱,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周萍萍、周莹莹与李启柱、郑彩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启柱、郑彩英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启柱的存款3880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帮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