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195号唐X兴与道县天程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X兴,道县天程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唐X兴,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80329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清塘镇。被执行人道县天程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53206-5,住所地道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X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X兴与被执行人道县天程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道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4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道县天程鞋业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裁定如下:中止道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4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少波审 判 员 何路生代理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雪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