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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路支行、唐乐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路支行,唐乐天,青岛史坦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傅志坚,陈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张秋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晔,女,汉族,系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路支行零售银行部经理,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唐乐天,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青岛史坦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唐乐天,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傅志坚,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陈康平,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唐乐天、青岛史坦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傅志坚、陈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1月9日审结,该案(2015)李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286943.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共计人民币19435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265260.9元,本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一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