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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万隆易贷投资有限公司与吴丽萍、张丽娜、王军、张颜丽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万隆易贷投资有限公司,吴丽萍,张丽娜,王军,张颜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万隆易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橡胶厂综合楼14-15#门市,组织机构代码:09999380-6。法定代表人徐海泓,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丽萍,身份证号码:230205198004270019,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讷河监狱。委托代理人张丽娜,身份证号码:230205198502230220,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建设委9组。被执行人张丽娜,身份证号码:230205198502230220,女,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建设委9组。被执行人王军,身份证号码:230224197003281853,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汤池镇三间房村三间房屯。被执行人张颜丽,身份证号码:230224196907250828,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汤池镇三间房村三间房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万隆易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丽萍、张丽娜、王军、张颜丽借贷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万隆易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吴丽萍、张丽娜、王军、张颜丽给付借款8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吴丽萍自动履行了义务,将80000.00元给付齐齐哈尔万隆易贷投资有限公司,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广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