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卢虎诉被告邹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虎,邹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799号原告:卢虎,男,汉族,1986年12月1日出生,住遂宁市安居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鹜林,男,汉族,1964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邹辉,男,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卢虎诉被告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卢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虎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卢虎负担。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又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