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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郭木鲁与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督促程序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木鲁,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郭木鲁,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芒市糖厂。法定代表人:杨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木鲁与被执行人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督促程序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10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多泽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