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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立新与宋志雷、焦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新,宋志雷,焦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873号原告:刘立新,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凌燕,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志雷,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磁县人。被告:焦莹,女,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磁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新与被告宋志雷、焦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新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立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刘立新负担。审判员  苗成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