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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6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永安与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安,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6921号原告:王永安,男,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腾跃,山东枫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卫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澔,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伟,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安与被告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银投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腾跃,被告鲁银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澔、徐和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五险一金;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96年4月至今的工资;4、撤销《关于解聘王永安同志的通知》;5、确认原、被告自1995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5年由建设部调入鲁银实业集团(现鲁银投资公司),在该单位基建办公室工作,后与集团总裁刘岐鸣就工作产生分歧,被告在未经合法程序、未送达任何书面材料的情况下,于1996年4月停止了原告的工作,此后原告依靠在外打工谋生,没有生活、医疗保障,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正式退休。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鲁银投资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自1995年5月起即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为其补缴社保、补发工资及办理退休手续没有事实依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早已于1996年5月终止,其现在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5月6日,鲁银实业集团作出《关于解聘王永安同志的通知》,内容为:“集团各部、室:根据王永安同志要求调出集团的申请,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本人意见,从即日起执行。一个月内办理完毕调出手续。5月份仍发基本工资。”王永安工资发放至1996年5月。之后,王永安未再向鲁银实业集团提供劳动,该集团亦没有为其发放工资。王永安人事档案材料一直留存在该集团。据王永安自述,其于1970年12月入伍,1981年年底转业到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处,1987年调入建设部中国建设者之家主持该项目的筹建工作,1995年9月调入鲁银实业集团基建办公室工作,因单位总裁刘歧鸣工作态度粗暴,其提出调动工作,刘岐鸣以总裁办公室的名义(本人不知情)下发文件终止了其工作,后其多次要求恢复工作,并于2002年10月向山东省委办公厅写信,但没有结果。2016年10月21日,王永安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判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2、判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五险一金;3、判令被申请人告支付申请人1996年4月至今的工资;4、撤销《关于解聘王永安同志的通知》;5、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1995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同年10月26日作出济劳人仲不【2016】70号仲裁裁决书,对王永安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王永安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鲁银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7月28日变更名称为鲁银投资公司。以上事实,有《关于解聘王永安同志的通知》、特快专递详情单、济劳人仲不【2016】70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王永安自1996年6月起即不再向鲁银投资公司提供劳动,不再接受该公司劳动管理,该公司亦没有再向王永安支付工资报酬,王永安自此即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至2016年10月21日其申请仲裁,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1年的时效期间,因此对原告王永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永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永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利民人民陪审员  时跃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