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执14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白淑君与肖玉伟、石洪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淑君,石洪明,肖玉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4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淑君,女,回族,1945年10月11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石洪明,男,回族,1985年8月13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肖玉伟,男,汉族,1985年4月1日出生,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白淑君申请执行石洪明、肖玉伟、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内0402执保2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担保人张瑞金、杨玲名下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张瑞金、杨玲名下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