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洪军与宋德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军,宋德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345号申请人刘洪军,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委托代理人朱春玲,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德齐,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刘洪军诉宋德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洪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内0782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德齐给付执行款20000元,诉讼费150元,共计2015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德齐与申请人刘洪军达成和解。2017年9月20日一次付清。执行费人民币202元已由被执行人宋德齐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3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