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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曹兆英与马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兆英,马家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844号原告:曹兆英,女,194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马家森,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曹兆英诉马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