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曹兆英与马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兆英,马家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844号原告:曹兆英,女,194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马家森,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曹兆英诉马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