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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祝炳波与胶南市兰兹酒店、毕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炳波,胶南市兰兹酒店,毕雪,于志兰,陈传清,李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字第3143号原告:祝炳波,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胶南市兰兹酒店。代表人:毕雪,住所地:黄岛区台东七路**号。被告:毕雪。女,汉族,1990年12月13日出生,住胶南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烟台东村,黄岛区台东七路80号)被告:于志兰。女,汉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住黄岛区。被告:陈传清,男,汉族,约30岁,住住黄岛区。被告:李超,男,汉族,约35岁,住住黄岛区。原告祝炳波与被告被告胶南市兰兹酒店、毕雪、于志兰、陈传清、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炳波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16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倩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迟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