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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西万泉典当有限公司、周小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万泉典当有限公司,周小峰,周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万泉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115号2A栋门面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20193099。法定代表人:曾扬启,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小峰,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周伏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申请执行人江西万泉典当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周伏生、周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161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万泉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伏生、周小峰已经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2民初51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凌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