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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刑更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轶滥伐林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轶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123号罪犯刘轶,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了(2014)鄂恩施刑初字第00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轶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900元,上缴国库(已上缴)。追缴扣押的松树原木137件、松树条木9件(已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虽家庭困难,但积极履行财产性判决,罚金5000元已交纳1000元;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教育服从安排;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学习认真,考试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完成本职岗位任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5年第四季度记功,2016年第一季度记功、第二季度表扬、第四季度表扬,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去余刑。经审查查明,罪犯刘轶于2017年3月7日缴纳罚金1000元。恩施市龙风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恩施市公安局龙马派出所、龙凤镇青堡村委会联合出具证据证明罪犯刘轶家庭困难。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轶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均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可以减去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轶的刑罚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马红艳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楚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