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科学、金春峰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科学,金春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31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科学,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林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方新龙,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春峰,男,1983年1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县,朝鲜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黑龙江省尚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巧婷,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科学、金春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科学及其辩护人方新龙、被告人金春峰及其辩护人吴巧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刘科学、金春峰伙同尹永钢在义乌市青岩刘街116号二楼台球厅内放置一台打鱼机供他人赌博。至2017年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被告人刘科学、金春峰和尹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7400元。指控认为,被告人刘科学、金春峰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刘科学、金春峰对指控均无异议。辩护人方新龙提出被告人刘科学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已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吴巧婷提出被告人金春峰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罪行,非法获利已全部退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刘科学、金春峰伙同尹某(另案处理)为了牟利,在义乌市青岩刘街116号二楼台球厅内放置一台打鱼机供他人赌博。2017年2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扣押打鱼机一台。截止被查获时,被告人刘科学、金春峰和尹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7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科学、金春峰向公安机关退出上述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科学、金春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厉声陆、卢某、金某、刘某、宁某、李某、邹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辩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刘科学、金春峰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科学、金春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科学、金春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方新龙、吴巧婷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科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金春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打鱼机一台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科学、金春峰违法所得人民币374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霞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秋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