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同发印刷有限公司与上海科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发印刷有限公司,上海科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017号申请人上海同发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科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原告上海同发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科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沪0116民初9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科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原告上海同发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科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林贤路XXX号房地产及其它财产已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评估拍卖过程中,本案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拍卖后本案债权无法受偿或分配不足的,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金民三(民)初字第9556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