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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传强与赵国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强,赵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李传强,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赵国,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李传强与赵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传强依据本院(2016)川0623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国给付工资24000元及利息、垫付的诉讼费280元。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3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2016)川0623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刘 昌 毅审判员 彭 玉 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隆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