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常青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青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3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青,外号常老罚,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10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任根顺,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青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栓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青及其辩护人任根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常青伙同一名女子(另案处理)购买作案用的虚假中奖信息宣传页、电话卡、手机、银行卡、被害人信息后,向全国不特定区域邮寄“上海养生堂保健股份有限公司搞周年店庆”和“北京九芝堂保健股份有限公司搞周年店庆”虚假的中奖信息宣传页进行诈骗,宣传页上有刮奖区,每张宣传页上都设置中了二等奖100万,诱惑被害人通过宣传页上印有的兑奖热线和公正热线联系。被害人咨询中奖信息的真假,常青谎称被害人确实中奖了,并以领取奖金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费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常青诈骗被害人高某某11万元和高某某24万元;2016年9月2日骗取被害人尹某某2.5万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账户记录、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常青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常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人意见是,被告人常青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常青向社会公众发送“上海养生堂保健股份有限公司搞周年店庆”和“北京九芝堂保健股份有限公司搞周年店庆”诈骗邮件,以奖品为中二等奖100万现金为诱饵,以领取奖金需缴纳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为由骗取他人钱财。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常青诈骗被害人高某某11万元和高某某24万元;2016年9月2日骗取被害人尹某某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常青家属代为退出赃款7.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常青供述证实,为谋取非法利益,其购买作案用的虚假中奖信息宣传页、电话卡、手机、银行卡、被害人信息后,向全国不特定区域邮寄“上海养生堂保健股份有限公司周年店庆”和“北京九芝堂保健股份有限公司周年店庆”虚假的中奖信息宣传页进行诈骗,每张宣传页上都设置中二等奖100万现金,诱惑被害人通过宣传页上印有的兑奖热线和公正热线联系,以领奖需要缴纳公证费、个人所得税、转账费等费用为由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其将购买的户名分别为许红波、张光学、尹志国的银行卡交付给肖某某成功取现7万余元。二、被害人高某某1陈述证实,2016年8月24日其收到上海养生堂保健股份有限公司周年辉煌庆典宣传��和1张公证书,并发现中二等奖100万,并按对方要求从其爱人李莉娃601000821201281987的账户上将公证手续费1万元汇到中国邮政银行户主张光学6217992900014724962的账户上。三、被害人高某某2陈述证实,2016年8月25日其收到上海养生堂保健股份有限公司周年辉煌庆典宣传页和1张公证书,拨打兑奖专线后发现中二等奖100万。后按对方要求向户主张光学6217992900014724962的账户汇入1万元公证费和3万元保证金。四、被害人尹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2日其收到北京九芝堂公司周年庆典宣传页和1张公证书,并发现中二等奖100万。后按对方要求向户主尹志国621067680213062330的账户分别汇入5000元公证费和2万元的保证金。无、证人肖某某证言证实,常青在其处放了9张银行卡分别为户名许红波的5张银行卡、户名张光学的3张银行卡和户名尹志国的1张银行卡。其帮��取过七八万现金。户名张光学的4张银行卡中有1张是中国邮政银行6217992900014724962。户名尹志国的银行卡是北京农商银行6210676802130623300。六、被害人汇款凭证、辨认笔录、交易明细、常青作案银行卡照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常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中奖事实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7.5万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青归案后认罪悔罪,且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从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已退赔的7.5万元赃款分别返还被害人高庭贵1万元、高志宏4万元和尹怀忠2.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韩凤明审 判 员 王瑞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魏 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