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与沙翠兰、李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沙翠兰,李强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612号原告: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睢宁县人民西路碧桂雅园**号楼***室。负责人:陈向东,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洁,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翠兰,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李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沙翠兰、李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已从原告提供的住址迁至他处,现居住地不详,原告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梦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沙梦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