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道刚与临泉县杰克简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刚,临泉县杰克简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235号原告:徐道刚,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临泉县杰克简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淼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道刚与被告临泉县杰克简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道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道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道刚负担。审判员 吴中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旭丽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