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刚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7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刚华,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刚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同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维立、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刚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刚华在天门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4月12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刚华作精神病鉴定,同年6月2日,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刚华作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刚华伙同张勤攀(已死亡)到本市竟陵办事处东湖公园湖心岛处,乘深夜无人之机将湖心岛南入口的一棵地径80CM对接白蜡桩景盗走。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地径80CM对接白蜡桩景价格为人民币20000元。2016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刚华到本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楼对面人行道处,将被害人熊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速卡迪”牌SK125-5型摩托车盗走,在藏匿该摩托车时,被医院安保人员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追回被告人李刚华盗窃所得地径80CM对接白蜡桩景及“速卡迪”牌摩托车,由天门市公安局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刚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刚华的户籍证明,办案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天门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湖心岛对接白蜡D28-72CM材料费,天门市公安局竟陵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李刚华在精神病院住院情况说明,天门市精神病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熊某的陈述;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东湖公园湖心岛的两棵对接白蜡桩景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刚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刚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刚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曾庆人民陪审员 黄水兵人民陪审员 肖以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鹏书 记 员 任浩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