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与张伟、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张伟,张红梅,张红刚,张水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0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中路206号。负责人黄磊,该分行行长。被告张伟,男,1970年5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张红梅,女,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张红刚,男,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张水根,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下称原告)诉被告张伟、张红梅、张红刚、张水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3月31日向原告送达了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尚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指定日期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欧阳波审判员 XXX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