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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630号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青年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男,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海申,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渊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