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韩明堂与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明堂,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明堂,男,194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张琳彬。本院在执行韩明堂与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按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绿证经字第1640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豫0621执1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周转箱300个、脱毛机一个、空气冷却器两台、家禽屠宰设备一台、双层压力锅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周转箱300个、脱毛机一个、空气冷却器两台、家禽屠宰设备一台、双层压力锅一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家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