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丽华与熊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华,熊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246号原原告:王丽华,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代理人:耿利彬,扎鲁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占新,男,68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王丽华诉被告熊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丽华于2017年6月27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王丽华负担。审判员 姜永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