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和平,宗乐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财保27号申请人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二桥西路。法定代表人黎咸龙,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和平,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宗乐容,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刘和平妻子。申请人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宗乐容在华容星龙村镇银行的个人账户8008×××2011上的存款290000元。并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刘和平向申请人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洲支行共申请贷款2笔,本金合计264000万元。其中,2015年12月20日贷款80000元,贷款利息为月利率8.1‰,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日期为2018年12月20日,仅结息至2016年12月26日。2017年3月27日以便民卡方式贷款184000万元,贷款利息为年利率10.8%,到期日期为2018年3月27日。2017年6月21日是依据贷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日,经申请人多次催讨,刘和平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目前累计欠款本息为290000元。被申请人刘和平与宗乐容系夫妻关系,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因欠债较多,已经外逃,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避免被申请人隐匿或转移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宗乐容在华容星龙村镇银行个人账户8008×××2011上的存款290000元。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王义军审 判 员 陈小明人民陪审员 肖兵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