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赢琳与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赢某,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赢某,女,生于1988年1月9日,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都匀市长江路紫竹苑3栋。被执行人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赢某与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都匀开发区天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退还申请执行人赢某购房首付款11961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3元、执行费1694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王文军审判员 唐忠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