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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京文创业商贸中心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文创业商贸中心,北京三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文创业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经营者许文兰。被执行人北京三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立军。本院在执行北京京文创业商贸中心与北京三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辉审判员 陈红彦审判员 邵玉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