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庆博与陶逢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博,陶逢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929号原告:刘庆博,男,汉族。被告:陶逢春,男,汉族。原告刘庆博与被告陶逢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庆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博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庆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庆博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运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