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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厦门达美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厦门诺琦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李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达美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诺琦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李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022号原告:厦门达美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113号2号三层。法定代表人:郑国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启祥,公司员工。被告:厦门诺琦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里98号之二十。法定代表人:李唱。被告:李欢,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厦门达美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诺琦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李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吟人民陪审员  陈砚耘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钟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